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告知劳动者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基本情况,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中载明劳动者的真实姓名、工作时间等信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立即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没有调整劳动合同,则不存在不变更劳动合同而影响劳动合同效力的问题。因此,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往往会在合同履行中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条件。那么这样公司名称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如何判断公司名称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未遵守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可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需的相关信息。劳动者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则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二、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首先,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一)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义务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条件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该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订立劳动合同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有着严格规定。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另外,如果公司已经对经营场所进行了变更,其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争议的则是因劳动合同约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争议。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该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可被认定为无效之外,还可被罚款、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此外,还有一些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并与其进行接触、用人单位招用转业军人、用人单位聘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等。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地签订劳动合同,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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