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兼营和混合销售来进行纳税筹划?那么你首先得了解兼营和混合销售,然后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纳税筹划。
(1)兼营销售的纳税筹划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如供销系统的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 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 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二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
①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②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分别核算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 和13% 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 的税率计算缴税。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因而若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2)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种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种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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